中商互联关于未备案站点处罚条例的公告:
相关政策法规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,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一万元罚款;拒不改正的,关闭网站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:http://www.chinaeclaw.com/readArticle.asp?id=2868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:http://www.chinaeclaw.com/readArticle.asp?id=2867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:http://www.chinaeclaw.com/readArticle.asp?id=2876%20